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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合理分配收入实现时间

——更新时间:2006-12-11 10:15:13 点击率: 3156
 
  工程师出身的李有明 2002 年取得了一项发明,已经取得专利证书。由于该发明解决了目前的环保节水问题,是一种技术含量高,但投资不大,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所以该专利一公布,立即得到市场的响应。目前有三个企业的老板在与李有明商谈有关专利的处理问题,但是三个人提出的处理方法都不同。其甲愿意出资 200 万元购买李有明的这项专利技术;乙愿意贷款给他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开发这个专利技术,并且答应全部包销他的产品;丙要求他以专利为基础折价 250 万元与其合伙经营。
李有明对此拿不准主意。
 
筹划分析
  如果我们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帮助李有明分析这三个方案,情况如何?
  专利权是一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所有者是将专利立即兑成现金,还是把它作为投资更划算?这里有一个税收策划问题。对专利的处理一般来讲可以作如下选择:
  ( 1 )出卖专利以获取收入;
  ( 2 )个人独资兴办企业;
  ( 3 )以专利为基础与他人合伙经营。
  对于以上三种处理办法,在税收上的效果是不同的。李有明的专利权如果直接转让,那么,其转让收入为 200 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 × 20% = 40(万元)
  个人实际取得收入 160 万元,专利权转让所得的40 万元必须以税金的形式立即缴出去,况且,专利转让为一次性收入,销售出去之后他将不再有第二次收入。如果换一种方式实现其专利权的收入,这种支出就可以向后推延。
  当然,在这里我们就要看李有明的性格以及投资偏好了。
  如果他希望这项专利能给他今后带来长时间的收益的话,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通过投资建厂使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变为资本,然后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此外,由于新建企业,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未转让,所以在他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在税收负担中,他所要负担的仅仅是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与税收负担之比,必然优于单纯的缴纳专利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当然更主要的是他的资产通过经营过程实现了保值、增值,产生了长期的经济效益。当然,这样做是有条件的,一是要有其他资金的支持;二是要有经营才能;三是要有其他所需要的方便等。
  如果无力独立经营而选择与他人合伙经营,他出技术,对方出资,建立股份企业或合伙制企业,双方只要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股份的比重,那么就可以根据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数量分配利润。他的专利权所折股本 200 万元将在经营期内摊到产品的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回。除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收外,他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所负的税收额,而股份在转让之前,不需负担税收。这样他可以得到企业利润或资本金配股所带来的收入。这里要负担的税收是有限的;还可以通过有效的途径进行规避。从而既获得专利收入,又获得经营收入,这样操作与单独的专利转让来比,税负可能是最轻的。
 
筹划点评
  对于拥有专利技术或者其他无形资产的人有必要关心税收策划问题,因为这与自己的利益联系十分紧密。
  我国的税收政策对不同的科技人员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作出了不同税收待遇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这个规定,享受优惠的范围仅限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过程中,以股份或出次比例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不包括现金奖励。所谓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属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利用单位的条件和经费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般属于单位,个人仅拥有署名权。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职务成果的转化过程中,往往会给科技人员一定的奖励,以前主要是现金奖励,现在产生了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奖励。与此同时,该规定还明确,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通知 》 (中编办发 [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院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但是,财税字[1997]273号规定个人从事技术转让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虽然都属于科技成果,但这里的技术是个人所拥有的,而上面所说的优惠政策中的科技成果却属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所有。因此,科技人员首先需要明确科技成果属于谁,再考虑可以享受何种优惠政策。
  税法对享受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规定了严格的申办条件。个人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还要承办一些必要的申报手续,办理免税须提供如下材料:
  以技术成果参股受奖的科技人员或奖励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即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供《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评估机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如果不提供上述资料,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当然,这些资料既可以由奖励单位提供,由单位办理免税,也可以由科技人员自己提供。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单位办理。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是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出具的,该规定对以高新技术出资入股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因此,能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职务技术成果,也必须属于高新技术成果,而且其出资入股需获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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