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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正确区分工资与红利

——更新时间:2006-12-11 10:08:37 点击率: 3282
 
  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由于工资适用九级累进制税率,最低税率 5% ,最 45% ;而红利的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其税率为 20% ,所以在具体投资人的分析方案时,应该对相关因素进行综合策划,从而使税收成本降低到最低状态。
 
税后分红未必比税前发工资合算
 
  工资在税前列支,而红利则在税后支出,对于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而言,是多拿工资合算,还是多分红利更好呢?
 
  案例之一
  嘉诚商贸公司是由王力明和其他四人每人出资 50 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个股东约定每月领取工资 1200 元。 2003 年度,该公司职工平均人数 89 人,工资总额 74.5 万元,该地区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 960 元,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 102.53 ( 89 ×12×0.096 )万元。该公司实现税前利润 87.5 万元,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95 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1.35 万元,经结算,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2.54 万元(该企业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1200元)。
  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 87.5 - 31.35 )×15 % = 8.42 (万元)
  可分配利润为 47.73 ( 87.5 - 31.35 - 8.42 ) 万元,年底,五个股东经研决定进行利润分配,每人分得红利 4.8 万元。
  作为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五个股东应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8万元(4.8×5×20%)。
  从投资者的角度讲,实际承担了两道税,合计所得税负担为 36.15(31.35+4.8)万元。
 
筹划分析
  如果对该企业的分配情况作一个分析,股东们从公司取得的利益中包括两部分,即工资和红利。其中工资没有承担税收,而从税后利润中分得红利,既承担了企业所得税,又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有没有办法使股东的分配所得承担更少的税收呢?从该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看,回答是肯定的。该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 102.53 万元,而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为74.5万元,这就为策划税收提供了空间。
 
筹划思路
  如果将税后分配红利改为税前列支工资,则可以避免重复负担。
  假设五个股东将税后分配红利 24 万元改为每人每月加发工资 4000 元,即每月实际领取工资 5200 元,企业工资总额为
  745000 + 4000 × 12 × 5 = 98.5 (万元)
  由于实际发放工资 98.5 万元不超过计税工资扣除限额 102.53 万元,企业增发给五个股东的 24 万元工资可以在税前列支,同时可以在税前提取职工福利费 3.36 (24×l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0.36 ( 24 × 1.5% )万元,职工工会经费 0.48 ( 24 × 2% )万元。改变操作方式后,企业累计增加税前列支额 28.2 ( 24 + 3.36 + 0.36 + 0.48 )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为
  950000 - 282000 = 668000(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668000 × 33%  = 220440 (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 ( 5200 - 1200 ) × 15% - 125 ] × 12 × 5 = 28500(元)
  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220440 + 28500 = 248940(元)
  通过税收策划,投资者可节约所得税额:
  361500 - 248940 = 112560(元)
 
筹划点评
  本案例的一个筹划前提,就是该企业的实际发放工资与计税工资限额有较大距离.通过筹划,将税后分配改为税前列支,企业和投资者可以得到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上例中企业增发的24万元工资在税前列支,可节约企业所得税 93060 ( 282000 × 33% )元;二是当每月收入额低于 31500 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低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上例中,投资者将分配红利 9.6 万元改为每人每月多领工资 4000 元,可节约个人所得税 7800 ( 48000 - 28500 )元。
注意事项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三点:
  ( 1 )上例仅仅是事后测算,企业必须在事前做好分析工作,准确预测收益水平,合理安排税前支出,防止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 2 )要注意尽可能在计税工资不超支的前提下实施本方案。
  ( 3 )要注意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负担的比较。
 
适当增加工资发放额
 
  工资是企业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平时成绩是多拿一些工资好,还是少拿一些工资好呢?
 
  案例之二
  永发公司是由 5 名投资者设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003 年度实现会计利润 400 万元,企业除了工资薪金支出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股东都在本公司任职。董事会把每位股东的年薪定为 12000 元(每月收入相同),该公司的税后利润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额平均分配给 5 位股东。
  全体股东们认为:投资者们平时少拿一点工资,年终还是能够以红利的形式得到补偿;当地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限额为人均每月 1000 元,因此,不存在工资超标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充分获得节税利益。
 
筹划分析
  这一工资标准真的可以起到节税作用吗?我们就以股东工资的不同情况,对股东的税收负担作一个定量分析。其一,当股东的月工资为 1000 元时,永发公司 2003 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00 × 33%二 132万元
  税后净利润额=( 400 - 132 ) = 268(万元)
  股东们就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268 × 20 % = 53.6 (万元)
  股东人均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10.72 ( 53.5 ÷ 5 )万元;股东全年税后净收入总额为1. 2×5 + 268-53.6 = 2204 (万元)
股东全人均年税后净收入额为 44.08 万元。
  其二,当股东的月工资为 3000 元时,由于成本增加,公司利润额降为 388 万元。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额超过了计税工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所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 400 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132 万元。此时永发公司的税后净利润额为
  388 - 132 = 256(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每位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两部分:一是就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24 (256×20%÷5)万元;二是就工资收入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100((2000×lO%-25 ) ×12)元。每个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0.45万元(102400元+2100元)。
  股东人均税后净收入总额为 44.35 万元。
  股东全年人均可少支出税款 0.27 ( 10.72 - 10.45 )万元,相应地税后净收入增加0. 27万元。
  可见,增加股东的工资可以节税。
  但是,是不是工资增加得越高越好呢?我们接着进行测算。
  其三,当股东的月工资为 6000 元时,按照相同的方法,可以测算出每位股东全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 10.27 万元,税后净收入总额为 44.29 万元,与月工资 1000 元相比,节约税收 0.45 ( 10.72 - 10.27 )万元。
  当月工资额提至 16000 元时,股东人均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净收入额与月薪 6000 元时完全相同,节税效果是人均可少支出税款0.45 万元,税后净收入增加 0.45 万元。
  如果股东的月工资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则不仅起不到节税作用,相反,还会由此增加股东的税收负担。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股东平时少拿工资,并没有起到董事会预先设想的节税作用。相反,适当地提高股东工资可使其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减少。这部分收益是如何形成的呢?其实质在于将股东分红所得转换成为工资、薪金所得,两者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尽相同,差额部分就是股东获得的节税利益。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按照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适用 5 % - 45 %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红利适用 20%的税率。所以当股东月薪提升至一定标准时,就不能再通过这种途径来减轻税负。
  就工资与红利问题,许多专家都曾作过相似的分析。根据这个思路,我们可以概括出一般情况,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各级税率建立一个数学模型(为了增加问题的可比性,我们在下面的分析中以税法统一规定的扣除800元为基础)。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的税后净利润要在撮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再进行分配。假定以股东为基础的责任有限公司性质的纳税人税后净利润按规定需提取总比例为15%的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假设增加的月工资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为X,全年增加的工资如果作为股东分红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4X×(1-15%)=2.04X。
  当股东提高后的月薪位于800~1300元之间时:
  红利所得与工资收入的税负差额=2.04X-0.6X=1.44X
  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1300~2800元之间时:
  两者差额=2.04X-(1.2X-300)=0.84X+300
  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2800~5800元之间时:
  两者差额=2.04X-(1.8X-1500)=0.24X+1500
  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5800~20800元之间时:
  两者差额=2.04X-(2.4X-4500)=4500-0.36X
  我们可以对其进行验证,当股东月薪为2800元时,可获得节税额:
  0.84×(2800-800)+300=0.198(万元)
  股东月薪为5800元时, 可获得节税额:
  0.24×(5800-800)+1500=0.27(万元)
  股东月薪为15800元时, 反而要多支出税款:
  4500-0.36×(15800-800) =0.09(万元)
  从以上公式可以推断出股东月薪位于800~5800元之间时,工资额越高节税额也就越多;如果月薪超过了5800元时,工资额越高节税额就越少。
 
筹划结论
  在税前扣除额为800元的条件下,股东的月工资为5800元时,支付的税款最少,也就成为了纳税人对股东的最佳月工资支付数。如果X等于 1.25 万元,也就是月薪为 1.33 万元时,与月薪 800 元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根本无法获得节税额。如果超过该数额发放工资,股东的全年个人所得税负非但不能下降,反而会增加。
  如果税前扣除额在 800 元以上,相应向上浮动一定的值即可。
 
筹划点评
  当前,一些民营企业股东采取不领或少领工资、税后利润不分配等手法,规避税收。同时,却把个人和家庭的各种消费支出拿到企业报销,人为增加企业扣除费用,从而造成偷税的事实,一旦税务机关查实,就会使企业遭受损失。这些股东为什么如此操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经营者认为税负过重。比如,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企业要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年终分红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平时取得工资收入要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这些在客观上存在重复课税现象。
  笔者认为,前述手法既违法,又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方法是,通过进行税收策划,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一个综合的分配方案,合理确定股东的工资支付额,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保证股东取得合法收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例是在原政策条件下进行的,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有了根本的变化,解决了往年把全年劳动成果按当月收入处理带来的适用税率过高、级差过小等问题,在事实上弥补了年薪制的空白,形成以月薪制为基础、兼容年劳动成果的格局。对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新老规定可以看出,新的计税方法与社会经济现实情况更加接近、更具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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