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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激励的方式有技巧

——更新时间:2006-12-11 10:14:05 点击率: 2848
 
  李生华是长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部经理,也是公司的股东、业务骨干,公司计划全年给他50万元的报酬(假设当地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1200元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33%)。对于这笔收入,应该怎样发放税收成本才最低呢?
 
筹划分析
  就一般情况而言,存在五种支付方案:
  第一种方案,以奖金的形式发放。具体发放方法是平时每月发工资 1200元。年终,公司根据业绩考核的结果向其发放人民币 485600 元。由于 485600 元已超过计税工资,该公司要调增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85600×33% = 160248(元)
  李生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200+48560-1200)×45%-15375=203145(元)
  发放这 50 万元的工资和奖金后,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税金合计为 363393 元。
  第二种方式,实行年薪制,年薪 50 万元(不包括其他福利)。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85600 × 33% = 160248(元)
  根据实行年薪制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500000÷12一1200)×30%-3375〕×12 = 105180 (元)
  发放这 50 万元的工资和奖金后,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税金合计为 265428 元。
  第三种形式,做股息、红利分配。平时每月发工资 1200 元,而将剩余的 485600 元以股息、红利的形式发放。
股息、红利属税后分配,企业对税后发放的 485600 元奖金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与税前调整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因此,计算时首先要倒算出458600元的税前所得额。
  设 485600 元不含税奖金对应的含税所得额为 X ,则
  X = X × 33% = 485600(元)
  X = 485600 ÷( l - 33 % ) =  724776.11(元)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724776.11×33% = 239176.11(元)
  李生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85600 × 20% = 97120(元)
  发放这 50 万元的工资和奖金后,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税金合计为 336296.11 元。
  第四种方式:每月支付工资 2000 元,年终以0.48 元/股的价格获得股票 5 万元股。
  当时股票市价为 10 元/股, 5 年后,预计股票市场价为 40 元股,且以后年度股票市价将逐年减少,经营者将在股票市价为 40 元/股时转让股票。当时的平均利润为 8 % (不负担其他福利,经营者持股期间不能分利润)。
  根据股票的有关税收规定,经营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10 - 0.48 ) × 5000 = 476000(元)
  [( 2000-1200 ) × 10%- 25 〕× 11+ ( 2000 + 476000 - 1200 ) ×45%-15375
  = 199790(元)
  与此同时,取得股票期权的税前利润为
  40 × 50000 × 0.6806(折现系数)- 24000(购买成本)+ 24000(工资收入)
  = 1361200(元)
  第五种方式,月工资为3万元,年工资为36万元(社会平均工资为每年2万元),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分别为1.2万元(即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20 %)、 2.16 万元、 1.8 万元、 0.216 万元,年终奖金 8.624 万元。
根据工资福利有关税收规定,经营者个人每月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分别为工资总额的 5%、2 %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分别为按 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 8%、 05%缴纳,此四项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00-1500-600-400-25-1200)×25%-1375]×12+86240×40%-103751
  =86446(元)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360000 + 86240 - 1200 × 12 )× 33%
  = 142507.2(元)
  公司与个人合计应缴纳所得税为 228953.2 元
 
筹划结论
  对上述五种激励方式条件下企业和经营者应纳的所得税及经营者税后净所得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上述五种激励方式中以奖励股票期权最优。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其中的风险是不同的。
 
筹划点评
  这是一个引用案例,笔者在这里对原案例进行了一些修改和完善。本书之所以引用该案例,是因为向职工发放现金是我国目前激励员工的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方式,读者可以通过此类案例的分析,了解各种筹划的操作思路。
  对于企业的支出,目前的税法已经有比较全面的规定,如招待费、计税工资、广告费、宣传费和各项提留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税法都有具体的要求,没有按规定计算的不得税前扣除。有的项目,税法要求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要调增所得额,补交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个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各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同样的事项可能就有不同的结果。比如说:有的项目,由于项目费用以不同的名义发生,列支渠道也不同。如企业对股东发放奖金,应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如果发放股息和红利,则应在税后利润分配,它们的税收负担不一样。因此,企业在选择个人收入是税前还是税后分配时,应考虑发放金额的大小并结合企业所得税的负担,经过测算来判断和选择建立更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薪酬激励机制。
  但是,这个案例的操作性相对比较差,主要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成果在当时的认定是可以操作的,但是,对未来经营成果的确认却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所以,用股票期权来认定收入存在一定的难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例是在原政策条件下进行的,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有了根本的变化,解决了往年把全年劳动成果按当月收入处理带来的适用税率过高、级差过小等问题,在事实上弥补了年薪制的空白,形成以月薪制为基础、兼容年劳动成果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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