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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不同销售提奖方法对税的影响

——更新时间:2006-12-11 10:18:57 点击率: 2870

 

  万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成衣制品的企业,其生产的服饰主要面对国内市场。随着国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市场占有份额萎缩、应收账款增加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 2003 年初开始,公司对销售人员改变考核方法,将销售人员的报酬与销售业务捆绑起来,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提成 5% ;销售额在 100 ~ 200 万元之间的提成 8% ;销售量在200 万元以上的,提成 10%。
经过本厂 10 个供销人员的共同努力, 2003 年该企业在服装市场开拓上打了一个翻身仗,生产形势比较好,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就上去了。
 
问题提出
  到了年底,万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李老板要与大家兑现。以前没有拿过多少奖金的供销人员一下子遇到了新问题。他们没有想到:自己辛辛苦苦跑出来的奖金还要缴纳一大笔税金。于是,就跟企业的财务主管发生了争执。
  财务主管刘子华感到十分委曲:这都是有明文规定的,税法规定企业在发放工资奖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己是依法办事。那么,公司财务上有没有搞错呢?刘子华对此说得很清楚,在具体的会计核算时,他也是按一照公司年初规定的销售制度执行的。平时不发工资,供销人员平时需要使用资金先通过“备用金”科目作过渡性处理,供销人员实现销售收入,按比例提成,则按照应发放奖金的数额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在年底结算时,再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企业所在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 1000 元)。
  以供销员小王为例:小王平时每月从企业 1000 元,年终按销售业绩提奖金 12 万元,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供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为
  ( 1000 + 120000 一 1000 ) × 45%一 15375 = 38625 (元)
  公司的其他销售人员与小王差不多,如果比照小王的奖金水平计算,公司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
  38625 × l0 = 386250(元)
  对此小王认为:自己实际得到的奖金并没有这么多,企业发放的奖金额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按奖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允。
 
筹划分析
  是的,小王说得很客观,小王取得的实际收入的确没有那么多。公司的财务人员将会计核算方法按如下改变一下,就可以节税。
  一、合理分离有关费用如果
  虽然企业对供销人员的收入与销售业绩挂钩,采用“提成制”办法,但是,在具体处理有关差旅费和招待费用时作适当变通,即平时将差旅费和招待费分离出来实报实销。因为,这些项目是可以在企业的有关费用项目中支的,到年底结算时再统一计算有关费用。
这样做的结果:一是降低企业的工资基金和个人的名义收入数量,减少个人所得税;二是增加企业的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
  假如在以上个人提取的“提成奖”中差旅费以及通信费等费用占30%,招待费用占10%,并取得合法的凭证,而账务处理过程中对供销人员每月的差旅费36000元、业务招待费12000元。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费用 —— 差旅费         36000
    营业费用 —— 奖金          72000
    管理费用 —— 业务招待费       12000
   贷:现金                  48000
     应付工资                                    72000
  如果我们假设其他供销人员所取得的销售业绩与小王相同,企业打入供销人员的业务招待费用以后,也没有超过有关法定的可列支的范围,并且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那么就有:
  企业增加可以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
  36000 × 12 = 432000(元)
  企业因增加管理费而减少所得税额:
  432000 × 33% = 142560(元)
  二、平时适当预发工资
  通过对有关费用的分离后,供销人员实际获得的工资和奖金合计为 72000 元。如果公司平时每月都按 1000 元预发供销人员的工资,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每人每月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72000-11000-1000 ) × 35%-6375 = 14625(元)
  全年合计应代扣代缴税额:
  14625 × 10 = 146250(元)
 
筹划结论
  通过以上计算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进行税收策划以后,企业降低了企业所得税 142560 元,个人所得税降低了 240000 ( 386250 - 146250 )元,一年中供销人员人均减少税负 24000 元。
 
筹划点评
  目前,多数企业对销售人员的市场开拓情况都以一定的方法给予奖励,其方法主要是将销售人员的销售业务量与报酬有机地结合起来,即按销售量乘以一个百分比,作为销售人员的提成奖金。这种做法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当然是适用的有效方法,但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就有其不尽合理之处,从而引起争议。
  如果我们能够将供销人员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作适当的分解,或者在企业享受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之间进行权衡,企业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选择较低的税率来赋税,只要计算准确,操作得当,其结果必然是企业和个人都有利。
 
注意事项
  在对提成奖金进行税收策划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加以注意:
  (1 )注意税种策划的效果。对提成奖金作适当的归类和分解,然后在不同的渠道进行列支,在一般的清况下,可以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降下来,但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未必也能相应地下降,因为税法对企业列支招待费用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招待费用在下列范围内的可以据实扣除: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 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 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 1500 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 3 ‰。如果将有关费用纳入管理费中的招待费范围,而不超过以上限额,那么在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进行这样的税收策划,就可以受到双重效果。
  ( 2 )两个税种在本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的比较。在企业的招待费用已经超过有关规定的限额的情况下,对于涉及招待费用的项目,如果简单地进行以上的分类和归集,未必就能受到预期的效果,在一般的情况下,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但使企业所得税上升。这时策划有必要做一个实质性的比较: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孰高,如果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比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高,那么,经过核算方法的变换,最终有利可图,如果相反,企业还不如赔缴个人所得税,以进一步调动供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体的操作思路是:
  1 )如果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两免”阶段,无论企业的招待费用指标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都可以将提成奖中的差旅费和招待费用分离出来,归集到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去。
  2 )在“三减半”阶段或正常纳税期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可能是75%、10%、12%、15%、24%、30%、33%中的一种,如果企业的供销人员的提成奖中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高于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则可以采用以税后指标作为提成奖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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