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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撰稿与劳务的区别

——更新时间:2006-12-11 10:20:24 点击率: 3079
  崔生华生活在北方某市,是该市大名鼎鼎的文化人。他的文章贴近生活,写作风格生动活泼,最近被一家省级晚报聘为特约撰稿人。该晚报也因为他的文章不断出现,增加了发行量,所以对他的稿酬也特别高。他每隔两天给该报发一篇文章,大约 3000字左右,在“名家手稿”栏目中发表,稿酬每篇1000元。一个月发稿10篇,月收入可10000元。三个月之后,该报社的负责人找他商量,想请他加盟,作为该报社的正式记者,或者请他作为礴报的专栏作家,将他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系列连载发表。这个提议对崔生华的吸引力是很大的,但是他又听说正式记者与自由撰稿人在税收的待遇上不同,作品的发表方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一样。然而具体地讲究竟应该怎样操作更合算?他自己也搞不懂,于是就来信与笔者商量。
 
筹划分析
  显然,崔生华取得稿酬所得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告诉他,稿酬入的纳税事宜一般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三个项目,这三个项目还可以相互转化,即稿酬所得、工资和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所得。于三个项目的税率不同,应纳税额也有相当大的差别。
  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崔生华作为该报的记者,则他与报社之间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而作为本单位的职员,税法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崔生华在单位取得的所得具有固定性,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假设他的工费加奖金的收入正好也是每月 10000 元。这类个人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5%一 45%。所得越高,税率越高,税收负担就越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 800 元,超过部分都要按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有些地区扣除额高于 800 元,如山东 880 元、北京 1000 元、上海 1200 元、广州 1260 元、深圳 1600 元。我们假设崔生华所在的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 800 元。崔生华作为报社的记者,其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是 1465 元 [(10000-800)×20%-375]。
  稿酬所得
  如果崔生华作为撰稿人,与报社之间没有签订雇佣合同,他可以向该报社自由投稿,报社根据其文章质量、数量发放稿酬。则崔生华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稿酬所得”计算缴纳。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20%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对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其计算方法又分两种情况:其一,分次计算。税法规定,稿酬收入,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其二,合并计算。同时税法就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明确: ① 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版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崔生华平时自由投稿,则稿酬的个人所得税应分次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280((1000-800)×20%×(l-30%)×10)元。
  如果崔华生将自己的稿件作为一个整体连载,并且假设十篇(一个月的稿件)作为一个整体单元,应将十篇稿件的稿酬合并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崔生华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1120 ( 10000×( 1-20% )×20% ×( 1-30%))元。
  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崔生华与报社签署写作合同,每月定期按报社的要求提供10篇,每篇字数在3000左右的稿件,报社以每月 10000 元作为劳务报酬,则该活动有劳务服务的性质,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应该按劳务报酬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 20% 元的,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 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税法明确: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因此该月崔生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1600 (10000×(l-20%)×20%元。
  归纳以上的分析和计算,我们可以发现崔生华的 10000元收入如果作为工资,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1465 元;如果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税额为 1600 元;而作为稿酬,如果作为连载,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120 元;如果自由投稿,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80 元。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税收策划的角度讲,崔生华以自由撰稿人的身份向报社投稿最划算!
 
筹划点评
  稿酬是指个人的作品经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当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收入与所得形似稿酬,却不能按照“稿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这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编辑、记者在任职或者受雇的报刊上发表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明确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编辑、记者等有关专业人员在任职或者受雇的报刊上发表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收入与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个人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与所得税一律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员工发表文章后,其所在单位给予的“稿酬”奖励。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为了鼓励员工“充电”,也为了更好地宣传企业,对员工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常常会给予一定的“稿酬”奖励,有时这种“稿酬”奖励也会很高。员工的这种“稿酬”奖励收入,显然也不能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其支付者不是报社或杂志社。最好的也是最恰当的处理方法,是将其收入并入当月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收入”项目缴税。因为这些员工所取得的收入都是由其任职与受雇单位发放的,具备了“工资、薪金收入”的全部要件。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对于这一类个人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89号)明确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注意以上规定,认清这些似是而非的“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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