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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震受损 两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09-02-19 11:20:50 点击率: 2570
    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自2008年5月1日起,2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地税局获悉的。
    为大力支持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省地税局决定,在地震灾区执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重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地税部门将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自2008年5月1日起,2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7月1日起,对重灾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有关的补贴收入,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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