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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置“打包”债权应分次计算个税

——更新时间:2009-03-24 09:54:38 点击率: 3822
  吉林省白城市的赵先生,在2007年7月的一次不良资产拍卖会上,以1000万元取得一项总计4000万元的“打包”债权:某国有银行对某市属煤气公司的债权2000万元,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应收款1200万元,对李某的应收款项800万元。取得上述债权后,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途径和方法,他于2008年5月,从煤气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回现金300万元和一幢坐落于市内的四层办公楼(评估价值约1250万元),支付相关诉讼费5万元、审计评估费7万元、契税62.5万元。7月,他又从房地产公司追回资产1000万元。9月,他将李某的全部债权800万元,以150万元的现金转让给某公司。2009年2月,赵先生想就自己2008年的全年收入向税务部门作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但他不清楚自己这种个人处置“打包”债权行为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打包”债权,是指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一个拍卖标的。对于个人购买和变现“打包”债权如何缴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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