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时候开始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规定计算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是什么?
答:(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3.为什么要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首先,1994年国家出台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政策时,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只有限售、非限售流通股之别,而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上取得的,一样享受免税待遇会加剧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第二,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有利于税负公平。
第三,是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4.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何计算征税?
答: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其中,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税。
此外,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用不同的税收征管办法。
5.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后形成的限售股,征管办法有什么区别?
答:(1)对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后形成的限售股,采用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预缴税款入库,不经纳税保证金帐户),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税款补缴入库或退库)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由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转让收入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乘以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退(补)税手续。
(2)对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乘以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税额。
6.纳税人如何办理自行申报清算?
答: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提出清算申报,办理退(补)税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7.纳税人办理自行申报清算应当附送什么资料?
答: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纳税人在办理清算申报时,应向申报征收窗口附送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照原件、复印件(验原件后存复印件);
(2)填报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1式两份;
(3)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
(4)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可持本人身份证照提前申请开具);
(5)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6)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复印件(验原件后存复印件),以及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如清算申报有应退税额的,需另向综合服务窗口填报《退税申请表》(SB032)。
8.证券机构如何做好限售股转让环节的税款扣缴工作?
答:(1)充分利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传递的减持股数、应扣税额等相关信息,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准确代扣税款。
(2)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同一支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当月取得的累计发生额填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向纳税人提供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
(4)定期将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9.证券机构、纳税人如何获得相关申报表格?
答:证券机构使用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纳税人使用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可到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索取,也可通过登录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
下载方式:点击“下载专区”-“纳税申报表类”-“个人所得税”,选定并下载纳税申报表。
10.举例说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某人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某人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12元/股×10万股-12元/股×10万股×15%=102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02×20%=20.4万元。
(2)某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100-(10+0.2) =89.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20%=17.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20.4-17.96=2.44万元。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