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您好!某公司于2009年4月份补交了2008年的商业保险,转到企业年金账户,交纳时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笔年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按应“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还是“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又如何理解第五条的规定,是不是该通知下发之前企业09年补交08年的年金并入当月工资计算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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