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个人所得税常识

个人收取还款时,是否缴纳个税?

——更新时间:2010-03-01 11:44:32 点击率: 4177
问题内容:
  我于2008年9月和10月各借一笔资金给某国有公司用于经营,口头约定年利率为15%,未提所得税由借款人交纳。近日该公司从银行贷款还给我,说要扣20%个人所得税。我认为,借款时并未说要我交所得税,要交,也得由公司交。假设由我交,是否应该扣除法定贷款或存款利率所得部分,超过部分才交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您将资金借与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您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且该项所得没有任何扣除项目,以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2/10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