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各项所得(11个应税项目的全部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因此,该申报所得是指所得期在2008年1月至12月内取得的各项所得。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本站云主机由第一主机提供 技术支持:广州励网网络科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