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认为,国税发[2005]9号文既然规定雇员取得的非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雇员如果当月没有取得工资、薪金,那么应仅就该雇员取得的奖金扣除2000元之后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雇员当月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不管是哪一个月份的),那么就应该将奖金与当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企业雇员取得的该笔奖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如果当月没有取得工资、薪金,一种看法是,该笔奖金不能扣除2000元,直接按规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收。另一种看法是,应与该月份的应发工资、薪金合并(不管该月份的工资、薪金何时发放),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雇员当月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不管是哪一个月份的),处理方法与企业的理解一致。
笔者认为,虽然雇员当月没有取得工资、薪金,也不应扣除2000元,而应直接按规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征,因为企业的通常做法是在发放工资、薪金时扣除2000元的。另一方面,不应与取得奖金月份应发工资、薪金合并,因为其中牵涉到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真实性的问题。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