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2-02-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1.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2.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3.本公告自
来源:省局纳服处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