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该企业可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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