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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社员股份分红个税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10-09-20 08:45:39 点击率: 4284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对于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社员股份分红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尚无明确规定。由于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社员股份分红涉及区域广,人数多,与国家财政收入及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探讨和厘清社员股份分红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现状。以我国珠三角地区为例,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和企业数量急剧增加,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农村工业化、商业化、城市化成为大势所趋。1994年,广东南海全面推行土地股份制改革,即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集体财产及集体土地折成股份集中起来组建股份合作组织,然后由股份合作组织直接出租土地或修建厂房再出租,村里的农民以自己承包的土地作为出资入股,凭股权每年享受分红,分享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此项改革是珠三角地区面临工业用地紧张问题时进一步发展经济的突围之举。随后珠三角地区的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出现,许多农村纷纷进行了村经济联合社的股份制改造。农村在进行资产评估、核实存量资产的基础上,按在册户口对股东资格进行具体的界定,拟订出资产折股标准。把村里现有的资产转化为股份,并量化配置给每个持有本村户口的村民,年终根据联合社的效益进行分红。

  (二)对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社员股份分红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探讨。据了解,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社员股份分红未缴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主要原因是认为农村社员股份分红属于农民收入,所以应享受税收减免。但事实是否是这样呢?随着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农村集体土地通过土地开发获取的出租收入远远超过传统农业种植所带来的收入,农民弃耕改租成为必然选择,在我国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以厂房、商铺和土地租赁为主的获利模式已经取代了以土地等自然资源为基础获取农林牧渔产品的传统农业模式。此时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社员股份分红主要来源变为联合社的非农业收入。如果仍旧套用农村税收优惠政策,显然有悖于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进行二次分配以维护社会公平的本意和初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文件精神,对于不属于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其他农村经营收入分配给个人的所得,理应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建议。随着农村工业化、商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很多发达地区的农村已不是以往概念里的农村,农民也不是以往意义上的农民。因此结合新时期农村的具体变化和特点,厘清涉及农村农民的相关税收政策,并重新加以认定和明确,对于发挥税收调节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农村普法教育,使依法纳税的观念深入人心。2.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出台相关税收政策时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社员股份分红的税收问题予以厘清和明确,结合农村具体实际,可考虑在按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税前收入进行适当的定额或定率扣除。3.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应将属于非农业收入来源的股份分红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款明确写入联合社章程。4.建议税务机关对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调研,对农业收入来源和非农业收入来源的社员股份分红严加甄别,开展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做好农民思想工作,确保属于应税范围的社员股份分红税款及时足额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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