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更新时间:2010-08-25 09:24:59 点击率: 4390
我公司为提高员工福利,准备5月份为员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全年补充医疗保险,请问能否将保险费分摊到全年12个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对文件中所指“当期”即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的当月,而不是享受保险金的当年,也就是说不能分摊到全年各月工资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