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董事长如果确实不在公司领工资,对其所发生的业务指导补助费可视为对董事长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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