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不超过1.8万可享受3%个税“低税率”
——更新时间:2014-08-24 10:10:50 点击率: 3943
“如年终奖不超过1.8万元,可享受3%的较低税率。”市地税局专家对记者说,“但一个纳税年度内,这种计税方法每人只能用一次。”临近年底,不少单位开始发放年终奖,年终奖个税如何计算?近日,记者请教了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
据市地税局税政处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我市采用的年终奖计税方法,执行的是2011年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他说,“年终奖”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可包括年终加薪,以及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总额分摊至12个月确定税率
这位税务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应先将个人取得的年终奖总额(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即分摊至12个月,按其所得数额确定适用税率;然后以年终奖总额乘以此适用税率,再减去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即可得到应缴纳的个税税额。即:年终奖个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税率-相应速算扣除数。
例如(以当月工资所得大于或等于3500元为例):王先生年终奖为240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得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年终奖个税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
他表示,年终奖个税计税方法是一种比较“优惠”的算法,因为个税计算采用的累进税制,如果不分摊至12个月后确定税率,直接对应的税率将很高。但这种“优惠”的计税办法每个纳税年度只能用一次。
与当月工资高低有关系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如果发放年终奖当月的个人工资低于个税起征点3500元,则可以用年终奖先补足3500元再进行计税;如果当月工资超过或等于3500元,则工资与年终奖分别单独计税,互不影响。
其中,如取得年终奖当月的个人工资低于3500元的,年终奖应税所得额为:年终奖-(3500-当月工资)。即,年终奖个税应纳税额=[年终奖-(3500-当月工资)]×相应税率-相应速算扣除数。
如:赵先生的年终奖为12500元,其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其“年终奖应税所得额”为:12500-(3500-3000)=12000(元),用12000除以12,其得数1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个税应纳税额为:12000×3%-0=360(元)。
同月发放“双薪”可合并计税
据介绍,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年终奖和年终双薪的,可根据单位性质分别对待。其中,如属于机关,则“双薪”可按年终奖处理;如果属于企业,有“双薪”也有年终奖金的,可合并为年终奖,否则并入当月工资计税。
例:李先生所在单位属于机关,其年终双薪和年终奖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年终奖为10000元,年终双薪为3500元,当月工资为2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3500+2000)-3500=12000(元),12000除以12,得数1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个税应纳税额为:12000×3%-0=360(元)。
但市地税有关人士提醒,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则不能按照年终奖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