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个人所得税法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规字[2021]1号

——更新时间:2021-06-18 02:22:19 点击率: 5172

第三章补贴程序

      第十七条 财政补贴每年办理一次,当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1日~8月31日受理。

      2020~2022年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人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2023年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不再设立补办申请期。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手续。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财政补贴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

      (二)扣缴义务人或申请人承诺配合监督检查、承诺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承诺书。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

      4.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

      (四)属于境外高端人才的申请人提供获国家、省政府、广州市政府部门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认定文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许可通知)等材料;

      属于境外紧缺人才的申请人提供技能认证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工作单位说明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工种)材料。

       (五)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是否达到累计90天的材料: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的,提供:

      ⑴申请人与扣缴义务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内);申请人属由中国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主与广州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⑵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达到累计满90天的承诺书。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

      ⑴申请人与在广州市设立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⑵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达到累计满90天的承诺书。

      (六)申请人获得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奖励、补贴材料。

      (七)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和已激活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资料,包括提供含申请人本人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名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需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和侧面骑缝章。

      第二十条 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上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各区科技部门负责初审,市科技局负责复审;属于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复审,具体办理方式按照政务服务事项集成服务改革相关要求执行。

      受理部门应核对提交的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相关人才认定或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应协助受理审核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后形成正式财政补贴名单,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可在补贴审核终结30日内,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上提起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审核部门应当重新审核,审核后有差额的,应当予以校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补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2019年纳税年度补贴的补办申请,于2021年7月1日~8月31日受理,其余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

               2.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目录

               3.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

               4.承诺书

               5.独立个人劳务-个人声明模板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穗财规字〔2021〕1号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