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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前税收优惠综述

——更新时间:2006-09-24 11:38:07 点击率: 4177
 
2003年5月前税收优惠综述
 
、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留存备查。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所谓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对上述书据免税,旨在鼓励财产所有人这种有利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造福社会的捐赠行为。
三、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由于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之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会有所变化。对此,印花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四、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以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一般情况下,无息、贴息贷款体现国家政策,满足特定时期的某种需要,其利息全部或者部分是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对这类合同征收印花税没有财政意义。
五、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该类合同是就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而成立的政府间协议,对其免税有利于引进外资,利用外资,推动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
六、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七、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对该类合同免税,是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
八、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这类凭证有:
(一)  军事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二)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输结算凭证。
(三)  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即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的运费结算凭证。
九、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
(一)  资金帐簿的印花税
1.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印花税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为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2.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为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四)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转让的印花税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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