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7〕431号 |
成文日期:2007-04-0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海关规定企业2006年底报关并于2007年结关的出口商品使用2006年的海关商品编码,造成2007年海关商品编码变更的商品在出口退税申报、审核时出现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对上述商品按照2007年海关商品编码申报。由此造成的海关商品编码信息与海关报关单信息不一致的疑点,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在排除其他原因的基础上,采取人工处理的办法通过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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