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
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见附件)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汇总
1.海关税款缴款书
2.退税申请书(格式一)
3.退税申请书(格式二)
4.收入退还书
5.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31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