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9]50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等规定,现制定《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下载: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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