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5号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3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8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税则号列为2917350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6号(略)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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