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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2015]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4-24 09:34:23 点击率: 363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 出口关税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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