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要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清单实施后,《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57号)》所附的清单同时废止。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密码局
濒管办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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