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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部分产品实行电子采购的通知 税总函〔2015〕622号

——更新时间:2015-11-25 03:41:45 点击率: 38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更好地服务基层和税收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税总函〔2014〕647号)要求,经税务总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由税务总局搭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国税系统实行电子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电子采购包括: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UPS电源、自助办税终端、税务骨干网线路租用、乘用车及客车等12类产品。
  (二)电子采购适用于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国税局)。
  (三)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原则定为1年。若执行有效期满,电子平台尚未更新,则执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新一期电子平台实施之日。
  二、产品价格
  (一)电子平台入围产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包括货物价格和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费,以及质保期内技术支持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采购产品质保期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各级国税局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入围产品质保期与市场标准服务期一致,质保期外每年平均服务价格已单列。各级国税局可根据实际采购需求,按质保期外服务报价,增购或减购质保期限。
  (三)入围产品指导价或市场平均价向下调整时,要求供应商及时调低入围产品价格。如果入围产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举办优惠促销活动,各级国税局应当参加促销活动和享受相同优惠。
  (四)根据产品升级换代、市场及价格变化情况,税务总局将定期对电子平台产品申报更新,并引入第三方机构或组成评审小组,对更新产品性能和价格进行监测或评审,确保电子平台产品与市场接轨且低于市场平均价。
  三、采购形式
  (一)采购预算金额不超过30万元(汽车60万元)的项目,各级国税局应当在入围产品范围内比较,选择1款性价比高,并与同款产品市场价格相比较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如业务和技术需求较急,采购金额较低,经业务、技术和采购等部门协商,并按相关采购程序,在入围产品范围内比较,选择1款性价比高,并与同款产品市场价格相比较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可进行直接采购。
  各级国税局也可在入围产品范围内,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询价或竞价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汽车60万元)、不超过120万元的项目,各级国税局应当在入围产品范围内,按照询价采购有关规定,选择或推荐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实行询价采购。
  如业务和技术需求较急,技术标准相对统一,经业务、技术和采购等部门协商,并按相关采购程序,在入围产品范围内比较,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产品,实行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是指对参加竞价产品的实际报价进行比较后,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产品。
  (三)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20万元的项目,不得实行电子采购,各级国税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
  根据税收工作需要,采购项目如需在标配产品外增购配件(包括耗材,下同)的,按照技术统一、规模效益和便捷高效原则,可在标配基础上增购配件,配件金额应不超过标配产品金额的20%。鉴于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UPS电源等设备技术复杂、单价较高且配件较多,配件占比可以不超过30%。
  为更充分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如继续使用现有设备需单独购置配件的,本着经济节俭原则,可以单独采购配件,但采购配件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四、采购程序
  (一)在确定采购需求后,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确定相应的采购形式。
  (二)登录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进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在“电子采购”子系统中,查询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入围产品。
  (三)发布采购需求,包括采购产品、数量、质保期、采购形式、合同条款等有关要求。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采购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并完成采购。
  (五)通过电子平台下载,并签署《国税系统电子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对于少数边远地区不具备实行电子采购条件,或者因线路不畅但急需采购的,可暂时实行手工操作。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电子采购。
  五、采购合同
  (一)税务总局已与各入围供应商签订《国税系统电子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分别规定了税务总局、采购单位和入围供应商、供货商的权利和义务。
  (二)各级国税局进行采购时,应在充分了解协议条款的基础上,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为制式合同,已原则规定一般通用条款。如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需求,在“补充条款”下增补条款。
  (三)合同一式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单位及供货商各执一份。
  六、产品验收
  (一)产品验收是执行合同的重要环节,各级国税局应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对采购产品进行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应通过电子平台下载《电子采购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并由验收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验收单依据合同自动生成,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采购单位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供货商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
  七、权益保护
  (一)本着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税务总局、采购单位、入围供应商、供货商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国税局应当严格执行协议及合同约定,办理货物验收、付款等相关事宜,并督促供货商切实履行协议及合同约定。
  (三)在电子采购过程中,如供货商出现以下违约情况,各级国税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协议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税务总局(采购中心)。
  1.不接受小额零散采购的;
  2.合同签订后不能按期供货的;
  3.未按合同提供产品或提供不合格产品的;
  4.未按要求提供市场标配产品的;
  5.擅自替换、变动入围产品或变相提高价格的;
  6.提供产品价格违反协议和合同约定的;
  7.入围产品市场零售价降低时没有调低价格或不允许参加优惠活动的;
  8.不按照协议及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协议及合同约定的。
  八、执行要求
  (一)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电子采购规定,凡采购本通知范围内产品的,应当在电子平台内采购。除遇特殊情况并经税务总局(采购中心)授权外,不得采购电子平台外非入围产品。
  (二)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采购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本通知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
  (三)如果发现违法违规及违反本通知规定采购的,将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如供货商产品价格高于电子平台外其他代理商相同配置产品价格的,采购单位可从电子平台外采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税务总局(采购中心)。
  (五)税务总局将建立反映、协调和解决问题机制,如供货商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采购单位应及时向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反映。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将及时约谈、协调及敦促供货商改进,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协议和合同约定解决处理。
  九、信用评价
  (一)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国税系统采购实际情况,税务总局制定了《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敦促入围供应商及供货商诚信履约。
  (二)请各级国税局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信用评价,共同建设和维护守法诚信的政府采购环境,进一步推进国税系统电子采购工作。
  (三)信用评价应坚持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原则,实事求是,统一标准,对参加电子采购的入围供应商及供货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十、几点说明
  (一)本通知所指入围供应商,是指本次经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确定入围的产品总供货商和协调人。
  供货商是指经入围供应商授权,分散在各地的入围产品分销商和最终供应商。
  (二)如某产品供货商数量较少,不能满足采购要求,各省国税局可推荐代理商,报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并商入围供应商后,作为新的供货商加入电子平台。
  (三)请各级国税局登录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www.ctaxccgp.com.cn/swcg/),进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在“电子采购”子系统查询入围产品相关信息。
  (四)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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