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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的纳税申报定性为偷税是否有前置条件?

——更新时间:2016-01-19 02:18:07 点击率: 3010

大世审案子,和企业会计打交道是难免的,今天就给大家讲讲大世遇到的一位爱较真的小彭会计的故事。

话说大世有天审理一个案子,案子也很简单,就是在企业账上发现列支的赞助支出,在所得税申报表上没有调整。因为案子简单明了,大世当时也没花多少时间,直接定性偷税,补税罚款,做了处罚告知书送给了企业。

没过一两天,就看到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姑娘,带着一脸的活力,进了大世的办公室。

“请问是郑科长吧?我是家和公司的会计,我姓彭。是这样的,前两天我们公司不是收到了个处罚告知书,说是三天内有什么异议可以提出来嘛?”

大世放下杯子,看着这姑娘一脸认真地介绍来意,心里想着,不至于吧,就这案子,事实清楚得很啊,还能有异议啊?不过想归想,还是先听听她咋说吧。

“嗯,对,做处罚告知书,就是为了提前告诉你们处理结果,让你们三天内有什么意见好提出来。”大世看着小彭一脸认真的样子,顿了顿,接着说道:“如果提出来的意见合理合法,我们肯定会采纳的。”

“郑科长,公司老板觉得定我们偷税罚款太冤了,所以让我来问下具体情况。”小彭挠了挠头发,有些为难地说道:“其实我自己也不清楚我们公司赞助费没有纳税调整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里的哪一条,所以就来问问的。”

大世听小彭说话一直这么谦虚,不由全身放松了,毕竟以前很多企业申辩的时候,那语气就像是大世上辈子欠了他十几万铜板似的,搞得人全身紧绷绷的。大世说道:“你看啊,是这样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们企业肯定不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了,对吧?”

嗯,对。”小彭一脸认真地应答着:“我们企业在账簿上可是如实列支的,所以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是不是也不适用啦?”

“对的,你们公司在账簿上如实列支了,要不检查人员也不知道有这么笔赞助费了。”大世接着说道:“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这条肯定也不适用了。其实你们企业没有如实申报,明明应该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把赞助费调整的,但是没调整,所以符合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造成少缴税款的。”

“虚假的纳税申报?”小彭会计疑惑地抬起头看着大世:“不是应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才是偷税么?我们又没有被通知申报啊。”

大世听着,心里咯噔一下,心说,咋还有人这么理解虚假的纳税申报啊。大世说道:“是这样的啊,虚假的纳税申报直接就是偷税了,不需要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

“郑科长,我觉得不对啊,你看啊,第六十三条前面一句‘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这段里面有两个‘或者’,而后面一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里也有两个‘或者’对吧?”

“前面这句我是这样理解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也就是说‘在账簿上’这个前置语包括了后面多列支出和不列、少列收入这两项。”小彭一脸认真地说道:“同样的,‘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句话中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这个前置语不也应该包括拒不申报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两项才对啊?所以这句我觉得应该是这样理解,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大世听着小彭这么一说,心里仔细一想,好像还真是那么回事。

“要是这么理解的话,那我们公司是不是就不应该定偷税了啊?”小彭看着大世接着说道。

大世拿起茶杯,缓缓喝了几口,想着,不会今儿个被个小会计给难住了吧,一抬头,看见小彭会计还是一脸的谦虚,默默地等着大世回答呢。

“你这个应该属于法律解释方法中的文义解释方法。”大世说着,突然灵光一闪,于是顿了顿,组织了下语言:“其实对一个法条进行解读,有目的解释、历史解释、逻辑解释、文义解释等几种方法。有时候呢只需要用一种方法进行解释,有时候会几种方法并用。”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句话啊,首先,从逻辑上来说,只有企业未申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有可能负有通知申报的义务和权力,你想一下,如果你企业都已经申报了,那税务局还通知你申报不是多此一举嘛,你说对吧?”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这句的前提肯定是企业没有申报;但是如果企业进行了申报,不管是不是虚假的纳税申报,这时候税务机关再通知企业去申报逻辑上明显说不过去对吧?”

“好像是的。”小彭想了想答道。

“上面是从逻辑上解释,也就是说虚假的纳税申报前面不应该含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这个前置条件。”大世顿了下,接着说道:“接下来从历史解释方面说啊。”

“我记得老的税收征管法里也有偷税的定义,我们看看那里面关于虚假的纳税申报有没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这个前置。”大世边说边打开电脑查了一下老税收征管法。

“老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关于偷税是这么写的,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在这里面,很明显,关于虚假的纳税申报也是没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这个前置条件的。”

“也就是说,从逻辑解释和历史解释上来看,虚假的纳税申报定性偷税都是不需要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这个前置条件的。而且,从实际生活中来说,企业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后,还必须税务机关通知再申报一次,才能定偷税这也不切合实际,你说对不对?”

“好像确实是这样的。”小彭认真想了想,说道。

大世心想,好险啊,总算没阴沟里翻船。

大世观点:对税收征管法的理解,不仅要从字面看,更要从立法背景、前后逻辑体系以及立法目的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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