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方式一:
乘坐高铁、动车、飞机、客车等出差过程中购买的车票、机票等不得抵扣,发生的住宿费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出差方式二:
业务员驾驶公司的轿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费等取得符合规定的单据可以抵扣
出差方式三:
业务员驾驶个人的轿车因公出差发生的合理的加油费、过路费等取得符合规定的单据可以抵扣
出差方式四:
业务员租赁租车公司的车辆而且连同司机的,租赁公司负责一路全部费用,且利用运输工具将旅客送达目的地,属于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增值税
出差方式五:
业务员租赁租车公司的车辆不配备司机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支付的租金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关键词:购进
(1)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指的是在购进环节,只要是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不论用于什么性质的项目;
(2)所谓“购进”指的是比如购买机票就属于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若是从租车公司租赁汽车就属于购进的经营租赁服务,就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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