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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章 或有事项

——更新时间:2006-11-15 11:26:22 点击率: 4095

    第一百四十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一百四十一条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如果清偿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但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一)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二)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三)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四)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第一百四十六条  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露。 
    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按本章规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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