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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说明(负债)

——更新时间:2008-05-02 12:10:59 点击率: 5686

(二)负债类科目

                   21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小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当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及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11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付票据的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付票据到期,如小企业无力支付票款,按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三、如为带息应付票据,应当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企业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息。
                   2121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小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两者的合计金额,贷记本科目。
    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抵付应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三、小企业如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或是被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款项,应转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15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业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编制“工资单”,计算各种工资。
    三、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小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月度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一)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由采购、销售费用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应由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应由福利费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小企业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小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
                  2153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提取福利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等,应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福利费的结余。
                   2161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并经批准分配的利润(含现金股利,下同)。
    二、小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利润。
                   2171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小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应交增值税
    小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本规定中以下各项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的情况:
    1.国内采购的物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作相反会计分录。
    2.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接受应税劳务,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进口物资,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进口物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买价减去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7.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等),按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会计分录。
    8.有出口物资的企业,其出口退税按以下规定处理:
    (1)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性小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小企业,物资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物资应收的款项及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的合计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出口物资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9.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本月上交本月的应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3.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或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结转后,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二)未交增值税
    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如本月为多交增值税的,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消费税
    1.小企业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退货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对于代收代交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生产性小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物资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小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6.小企业将物资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7.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营业税
    1.小企业发生应交纳营业税的经济业务,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3.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资源税
    1.小企业销售物资按规定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3.小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和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按外购价款减去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交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交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交所得税
    1.小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土地增值税
    1.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应交个人所得税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小企业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所得税,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小企业收到退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小企业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属于增值税的,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交纳的税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2176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交纳的其他应交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的其他应交款项。
                  218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具体包括:
  (一)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
  (二)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
  (三)存入保证金(如收入包装物押金等);
  (四)其他应付、暂收款项。
  二、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219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二、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2201 待转资产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三、接受捐赠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企业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库存商品应按售价入账,售价与确定的进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商品进销差价处理。
  (二)本科目的期末结转:
    1.如果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2.如果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中需要在以后年度结转的部分。
                   23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小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小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在满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时至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后发生的,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二)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
    (三)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四、小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失等),应按照上述规定,分别计入有关科目: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等科目;属于发生的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借款费用,在符合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时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存款利息,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应冲减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工程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或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及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32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当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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