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 240 人。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一定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向财政部申请,由财政部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定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在内的换届方案,应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 2 个月,报财政部审查;经财政部同意,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 根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情况、收支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 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决定资深会员、名誉会员等荣誉性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四)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收支情况;
(六)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门(专业)委员会等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人选组成和工作规则;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 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行业发展规划;
(十)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 审议、批准本会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 根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换届时,负责人改选的比例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 1/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任期内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等额选举产生,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 2/3。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推举本会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三十条除第(二)、(三)、(五)、(十三)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 1/3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常务理事推举本会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 5-9 名、秘书长 1 名。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有重要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本会可以设常务副会长 1 名,常务副会长可以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监督、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本会 1 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 日内,报财政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财政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 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报财政部批准;
(四)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财政部批准;
(六) 拟定所属机构设置和人选组成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财政部审查,经同意,向民政部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收支报告,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财政部、民政部以及税务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财政部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财政部审查,经同意,在 30日内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财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财政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6 月 26 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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