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
(1)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2)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3)借款溢价或者折价的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
(4)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
一、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根据本准则规定,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机械制造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些存货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要的时间,通常为1 年以上。如果由于人为或者故意等非正常因素导致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时间较长的,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二、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金额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内,应当全部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不计算借款资本化率。
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专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通常签订有标明该用途的借款合同。
(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本准则第六条(二)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例如,某公司于20×7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幢办公楼,工期为1年,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7年1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5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办公楼于20×7年12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公司为建造办公楼发生了两笔专门借款,分别为:(1)20×7年1月1日专门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利息按年支付;(2)20×7年7月1日专门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10%,利息按年支付。闲置专门借款资金均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短期投资,假定该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
公司为建造办公楼的支出总额5500万元(1500+3000+1000)超过了专门借款总额4000万元(2000+2000),占用了一般借款1500万元。假定所占用一般借款有两笔,分别为:(1)向A 银行长期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20×6年12月1日至20×9年12月1日,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2)发行公司债券10000万元,于20×6年1月1日发行,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公司建造办公楼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费用金额如下:
1.计算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将闲置借款金额短期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为简化计算,假定全年按360 天计算。据此,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为:2000×8%+2000×10%×180/360-500×0.5%×6=245万元。
2.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其中: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4500-4000)×180/360+1000×90/360=500万元。
一般借款资本化率=(2000×6%+10000×8%)/(2000+10000)=7.67%.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为:500×7.67%=38.35万元。
3.计算建造办公楼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费用金额
该公司建造办公楼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费用金额283.35万元,即: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245万元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38.35万元之和。
三、借款溢价或者折价的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
本准则第七条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
在实际利率法下,企业应当按照期初借款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每期借款利息费用。实际利率是企业在借款期限内未来应支付的利息和本金折现为借款当前账面价值的利率。
例如,A 公司于20×0年1月1日折价发行了面值为1250万元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1000万元,票面利率为4.72%,每年年末支付利息(即1250×4.72%=59万元),当期一次还本。据此,计算该公司债券实际利率r为:由于1000=59×(1+r)-1+59×(1+r)-2+59×(1+r)-3+59×(1+r)-4+(59+1250)×(1+r)-5,由此计算得出r=10%
年份 |
期初公司债券余额(a) |
实际利息费用(b)(按10%计算) |
每年支付现金(c) |
期末公司债券摊余成本(d=a+b-c) |
20×0 |
1000 |
100 |
59 |
1041 |
20×1 |
1041 |
104 |
59 |
1086 |
20×2 |
1086 |
109 |
59 |
1136 |
20×3 |
1136 |
113 |
59 |
1190 |
20×4 |
1190 |
119 |
1250+59 |
0 |
假定A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建造一条生产线,生产线从20×0年1月1日开始建设,于20×2年底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在20×0年至20×2年间每年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费用为100万元、104万元和109万元,20×3年和20×4年发生的113万元和119万元利息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再予资本化。
除公司债券外,其他借款也应当按照上述实际利率法确定每期利息费用。如果按照名义(合同)利率和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利息费用相差不大的,可以按照名义利率计算确定每期借款利息。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非正常中断通常是由于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方面的原因等所导致的中断。例如,企业因与施工方发生了质量纠纷,或者工程或生产用料没有及时供应,或者资金周转发生了困难,或者施工或生产发生了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了与资产购建或者生产有关的劳动纠纷等原因,导致资产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发生中断,均属于非正常中断。
非正常中断与正常中断有显著不同。正常中断仅限于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程序,或者事先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例如,某些工程建造到一定阶段必须暂停下来进行质量或者安全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继续下一步的建造工作,这类中断是在施工前可以预见的,而且是工程建造必须经过的程序,即属于正常中断。
某些地区的工程在建造过程中,由于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本地普遍存在的雨季或冰冻季节等原因)导致施工出现停顿,也属于正常中断。例如,某企业在北方某地建造某工程期间,正遇冰冻季节,工程施工不得不中断,待冰冻季节过后才能继续施工。由于该地区在施工期间出现较长时间的冰冻是正常情况,由此而导致的施工中断属于因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是正常中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可继续进行,不必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