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解释(2)
——更新时间:2008-06-17 12:36:16 点击率: 4355
三、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规定了财务报表格式及附注,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报表格式及附注。
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在本解释规定的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报表项目进行必要调整。
担保公司应当在本解释规定的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报表项目进行必要调整。
基金公司应当在本解释规定的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报表项目进行必要调整。
四、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及列示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列示说明
1. 本表反映企业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2. 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上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3. 本表“期末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期末情况填列。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总额。
(2)“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待摊费用”、“其他流动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开发支出”、“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相应资产的期末价值。其中,固定资产清理发生的净损失,以“-”号填列。
(3)“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相应资产的实际价值,应当以扣减提取的相应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其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项目,还应按减去相应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折耗”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存货”项目还应按加上或减去“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代理业务资产”减去“代理业务负债”后的余额在“存货”项目反映。
“长期应收款”项目,应按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建造承包商的“工程施工”期末余额大于“工程结算”期末余额的差额,应在“存货”项目反映。
企业期末持有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应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4)“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预计负债”、“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专项应付款”、“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等项目,一般应反映企业期末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应交未交税费等。
其中,“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期末转为债权的,以“-”号填列。
建造承包商的“工程施工”期末余额小于“工程结算”期末余额的差额,应在“应付账款”项目反映。
“递延收益”应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5)“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库存股”等项目,一般应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余额、企业收购的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等。
其中,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为负数的,以“-”号填列。
(6)企业与同一客户在购销商品结算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单独列示,不应当相互抵销。即应收账款不能与预收账款相互抵销、预付账款不能与应付账款相互抵销、应付账款不能与应收账款相互抵销、预收账款不能与预付账款相互抵销。
长期应收款中将于1 年内到期的部分,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
长期待摊费用中将于1 年(含1 年)内摊销的部分,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长期应付款中将于1 年内到期的部分,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企业期末持有的“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应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二)利润表列示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2.本表“上年金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度利润表“本年金额”栏内所9列数字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金额”栏内。
3.本表“本年金额”栏内各项数字一般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
(2)“营业税费”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3)“销售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企业发生勘探费用的,应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项目之间,增设“勘探费用”项目反映。
(4)“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5)“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
(6)“投资净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诊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项目。
(7)“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其中,处置非流动资产净损失,应当单独列示。
(8)“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9)“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10)“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项目,应当根据每股收益准则的规定计算的金额填列。
(三)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列示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年末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本表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企业综合收益的特点,除列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外,同时包含最终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净利润,从而构成企业的综合收益。
2.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当期净利润、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权分配利润、提取盈余公积等情况分析填列。
在本表中,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应包含在净利润中;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净额等,单列项目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