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
(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的适用范围;
(3)现金流量表列报格式及有关内容说明;
(4)现金流量表附注披露。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流量,是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用现金购买短期到期的国库券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不属于现金流量。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规定了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适合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格式。
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2行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实施。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实施。
基金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实施。
三、现金流量表列报格式及有关内容说明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一) 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列报格式及有关内容说明
现金流量表
会企03 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 |
行 次 |
本年金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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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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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税费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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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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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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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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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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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各项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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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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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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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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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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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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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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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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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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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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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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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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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支付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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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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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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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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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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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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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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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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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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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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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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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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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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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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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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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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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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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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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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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包括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本期预收的款项,减去本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2)“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各种税费。
(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罚款收入、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 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减去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职工薪酬,但是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以及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职工薪酬除外。
(6)“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发生并支付的、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以及预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预交的营业税等税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实际支付的耕地占用税、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等除外。
(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支付的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但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除外。
(2)“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分得的现金股利,从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分回利润而收到的现金,以及因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利息收入,但股票股利除外。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包括因资产毁损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但现金净额为负数的除外。
(4)“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及增值税款、支付的应由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现金支出,但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除外。
(6)“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
(7)“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
(8)“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6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1)至(7)各项目外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或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的款项,减去直接支付给金融企业的佣金、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2)“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而收到的现金。
(3)“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
(4)“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或用现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5)“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1)至(4)项目外,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或流出,包括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和咨询等费用、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固定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