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原因
收入是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但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GAAP)对收入确认给出了不同的要求,而且两套准则都有待完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收入确认方法仅提供了有限的指导,主要的两项准则(IAS18和IAS11)在应用于复杂交易时经常出现问题,而且,IAS18对许多重要收入问题仅提供了有限的指引,如多要素安排的收入确认。相反,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特别繁琐,并对特定行业及特定交易规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有时会对经济实质相似的同类交易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起了一项联合项目,以理清收入确认原则,并制定一套统一的收入准则。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IFRS15),FASB发布了《Topic606-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两项准则是全球两大最具影响力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为统一收入确认而共同制定的收入指引,以期达到以下目标:
1、消除收入规定的不一致和缺陷;
2、提供一套更加坚实的框架,以阐述收入问题;
3、改进不同企业、行业、法律和资本市场中,收入确认实务的可比性;
4、通过改进披露规定,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
5、通过减少企业必须遵循的规定,简化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
二、生效时间
IFRS15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各期年报,允许提前采用。
三、新准则生效后将失效的准则
IFRS15生效后,以下准则将失效:
1、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IAS11)
2、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18)
3、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客户忠诚度计划(IFRIC13)
4、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IFRIC15)
5、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8号——客户转让的资产(IFRIC18)
6、解释公告第31号——收入: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SIC-31)
四、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
IFRS15的核心原则是,确认收入的方式应体现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收入的金额应反映企业预计因交付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
五、收入确认五步法
IFRS15规定,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遵循以下5步: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是两方或多方之间签订的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形式上多份但实质为一份合同的,应将一组合同合并核算,IFRS15还规定了合同变更时的会计处理。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如果交付的商品或服务可以单独使客户受益或商品或服务在使用时需要的其他资源是客户易于获得的,并且企业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可以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区分开来,那么企业向客户转让的商品或服务就是可以区分的,此时,该承诺就是一项履约义务,应单独核算。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企业预计因交付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可以是固定金额,也可以是可变金额,如果合同中包含重大融资成分,交易价格还需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单项合同内识别出多项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应当基于单独售价的比例分摊至每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则企业需要对其做出估计。
第五步,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当客户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企业针对这一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控制权可在某一时点转移或某一时间段内转移,从而导致相应收入的确认。控制权在某一时间段内转移的,企业需使用恰当方法确认收入,以体现履约义务的完成进度。
六、披露
IFRS15大幅增加了有关收入确认的披露要求。特别要求披露以下信息:
1、将收入按不同类别分解并披露;
2、与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3、履约义务的信息,包括企业完成履约义务的时点,以及分配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
4、重大判断及其变化;
5、获取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所确认的资产信息。
七、影响
对执行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企业,可能在应用新的收入准则时遇到各种挑战与困难,或需对现有系统做重大调整,也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受此影响较大的行业如电信、房地产、高科技行业等。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财政部早在2010年发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持续趋同,那么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收入准则也很可能随之发生调整,所以执行中国会计准则的企业,也应时刻关注国际准则的变化,以便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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