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23〕21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结合2022年印发的《财政总会计制度》(财库〔2022〕41号)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需要,我部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9〕5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
相关解读: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等三项制度答记者问
财政部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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