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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如何办理免税核销申报

——更新时间:2009-02-26 03:01:58 点击率: 3114
 “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货物出口后,应如何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日前,黑龙江省绥化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望奎县一家企业的咨询。
    咨询员答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每月1日—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咨询员提醒纳税人,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好资料。具体包括:1.出口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即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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