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海关总署决定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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