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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是否免税

——更新时间:2009-05-13 05:35:59 点击率: 3721

    问:我单位是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近日想从境外购买一批科普影视作品用于免费教育。请问是否可以免税?


  答:《财政部关于2009年~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22号)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可以查该文件的附件。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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