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2019〕1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