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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规字[2021]1号

——更新时间:2021-06-18 02:22:19 点击率: 5109

穗财规字〔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6月7日        

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规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受理、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区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个人所得税分成(或返还)比例负担,其余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应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目录》标准(见附件2)。

      境外紧缺人才的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身份、工作和诚信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工作条件: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诚信条件: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其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九条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因而符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自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条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身份、工作和诚信条件下,按下列规定界定其获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

      (一)境外高端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的人才认定文件(发文名单)、确认函、证书证件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二)境外紧缺人才资格的时点:

      1.有行业或工种专门技能认证的,以技能认证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2.无行业和工种专门技能认证的,以学历、学位证书或工作单位说明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工种)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申请人获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人处于纳税年度内的,可享受相应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在纳税年度结束以后才生效的,不享受相应的纳税年度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更新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广州工作的天数,包括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广州市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

      申请人在广州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广州的工作天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十五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取得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得的,其应享受的广州市纳税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广州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⑴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⑵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申请人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其财政补贴还应增加计算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享受补贴时段系数=应享受财政补贴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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