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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工作的通告 穗府〔2014〕36号

——更新时间:2015-01-26 10:00:56 点击率: 2930
穗府〔2014〕36号

为准确掌握来穗人员基本情况,科学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来穗人员是指没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二、来穗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所在街道(镇)或者社区(村)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

三、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房屋租赁关系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容留来穗人员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代管人应在来穗人员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来穗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街道(镇)或者社区(村)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来穗人员基本信息,督促来穗人员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

四、用人单位招用来穗人员的,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有自用集体宿舍的单位应当自来穗人员入住本单位集体宿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街道(镇)或者社区(村)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报送来穗人员信息。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促成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及时通过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租赁房屋的来穗人员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和信息报送工作。

七、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安装流动人口自助申报系统,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信息。

八、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房屋租赁关系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容留来穗人员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代管人,用人单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监督执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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