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社保年度佛山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16〕145号)以及省统计局发布数据,调整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后各险种缴费基数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2408元不调整,上限调整为16575元。
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缴费基数调整为4121元。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091元,上限调整为15453元。
四、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1510元不调整,上限调整为15453元。
五、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863元,上限调整为15453元。
六、以上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调整从2016年7月起执行。今后若省级有关部门有新的调整文件,按省级文件的标准执行。
七、佛山地税网报系统自即日起恢复办理社保业务。请各缴费单位于7月31日前(社保费定期定额单位于7月15日前)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2015年1—12月的月平均工资,地税部门据此核定缴费人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缴费工资。由于基数调整,缴费金额调高,所以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
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更新时间:2016年7月1日)
险种 | 缴费对象 | 费率 | 缴费基数下限(元) | 缴费基数上限(元) |
基本养老保险 | 单位(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 | 13% | 2408 | 16575 |
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 12% | |||
个人 | 8% | |||
工伤保险(工伤一类) | 单位 | 0.20% | 3091 | 15453 |
工伤保险(工伤二类) | 0.40% | |||
工伤保险(工伤三类) | 0.60% | |||
工伤保险(工伤四类) | 0.90% | |||
工伤保险(工伤五类) | 1.00% | |||
工伤保险(工伤六类) | 1.10% | |||
工伤保险(工伤七类) | 1.20% | |||
工伤保险(工伤八类) | 1.30% | |||
失业保险 | 单位 | 0.50% | 1510 | 15453 |
个人 | 0.20% | |||
基本医疗保险 | 单位 | 5% | 4121 | |
个人 | 2% | |||
生育保险 | 单位 | 0.50% | 3863 | 15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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