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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增就业补助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2020〕4号

——更新时间:2020-05-18 02:22:46 点击率: 3967

穗人社规字〔2020〕4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增就业补助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1784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0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1号文)中涉及就业补助资金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和补充,请贯彻执行。

  一、对1号文第八条第(一)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增加2017-2021年期间,吸收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含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藏、新疆等6省区,以及“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本项调整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办理程序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促进就业政策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3号)规定执行。

  (三)补贴申请材料为:

  1.《广州市  区  年第  季度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申领表》;

  2.《广州市  区  年第  季度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花名册》;

  3.受理机构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建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核验系统,广东扶贫开发办公室建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查询服务系统核验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

  4.属省参保单位,须提供被招用人员的养老和工伤社保缴费清单。

  二、对1号文第八条第(三)项“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内容

  (一)补贴名称调整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对象调整为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获得毕业证书起24个月以内,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校毕业生。

  三、对1号文第八条第(四)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内容

  (一)补贴对象调整为2017-2021年期间,吸收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含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藏、新疆等6省区,以及“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本项调整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补贴申请材料无需提供“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盖章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由受理机构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建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核验系统,广东扶贫开发办公室建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查询服务系统核验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

  四、对1号文第十一条第(一)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调整为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获得毕业证书起24个月以内,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对1号文第十二条第(一)项“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内容

  (一)补贴名称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

  (二)补贴对象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调整为毕业学年,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

  (三)补贴申请材料为:

  1.毕业生本人向所属院校提交的材料:

  (1)《在穗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补贴人员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校验后退回);

  (3)各类对象对应材料:

  ①城乡困难家庭毕业生:父母一方或双方或本人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之一复印件;

  ②残疾毕业生: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

  ③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本人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4)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2.院校向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

  (2)《学校基本情况和负责机构人员联系表》;

  (3)《求职创业补贴就业情况跟踪表》。

  六、对1号文第十四条第1、2项“空岗信息补助”和“求职者信息采集补贴”内容

  补贴对象明确为“市、区(含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七、新增“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内容

  (一)补贴内容为对本市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连续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本项调整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办理程序:

  1.办理机构。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复核、拨付。

  2.办理流程。按年度申请项目。申请人在每年11月1日-12月31日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上年度起至申请年度12月31日的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于次年3月31日前拨付资金。

  3.申请材料。

  (1)《广州市   区   年度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表》(附表);

  (2)提供有组织输出的材料;

  (3)受理机构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建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核验系统,广东扶贫开发办公室建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查询服务系统核验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

  (4)提交在外地的参保凭证(市内参保无需提供)。

  八、新增“贫困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及生活费补贴”内容

  (一)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以及有较强学习能力、且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支持其参加技能培训。其中,贫困劳动力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取得相关证书后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8号)相关规定和补贴标准申领技能补贴和一次性生活费补贴。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机构组织免费培训的,其技能补贴由组织实施的培训机构申领,其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并发放到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对未稳定就业但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选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开展技能培训专项帮扶行动,组织贫困劳动力参加“粤菜师傅”“南粤家政”“农村电商”“乡村工匠”以及省、市组织开发的其他涉农技能培训项目培训。对参与组织实施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种植养殖户等,可按培训项目规模、培训效果等给予专项技能帮扶工作经费补助。专项技能帮扶工作经费补助标准为:参训人员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技能提升相应的补贴标准发放给予补贴;参训人员未取得以上证书的,按照参训人员每人每天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给予补贴。

  (三)办理程序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8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0号)以及各区现行有关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程序规定执行。

  (四)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技能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五)本项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如遇有关政策变动,应按新政策执行。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日。

  附表:广州市 区 年度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穗人社规字〔2020〕4号-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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