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残联发[2020]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批复》(深府函〔2020〕95号)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度起,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转后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年审申报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一般为8月至10月。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自2020年11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特此公告。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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