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规字〔2024〕4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和做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平稳衔接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规定及我省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有关工作精神,《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0〕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同时,我市阶段暂停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暂恢复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征缴,待省出台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再按照其规定予以实施浮动管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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