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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信用约束 推动社会共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更新时间:2014-12-24 11:29:27 点击率: 2901
强化信用约束 推动社会共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重要意义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这需要国家立法予以落实。《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近年来,我们国家在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从总体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体系不完善和市场主体竞争不充分、不公平等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条例》的制定,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条例》对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工商部门转变职能的基本遵循。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只有按照这样的规律,才能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政府转变职能,必须遵循这条规律。《条例》就是这样的制度体现。

《条例》对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出台,将带动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都与工商部门工作密切相关,这既是对全国工商系统履职能力的重大考验,也为我们优质高效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部门将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增加了监管执法的透明度。这对工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在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监管执法水平上下功夫,转变监管理念,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统一执法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公示信息准确。

核心内容

《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各政府部门和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充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后,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

《条例》还规定了多项信用约束和监管措施。这充分体现了政府放松对企业直接干预,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这些措施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公示信息抽查、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约束、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等。

制定原则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条例》制定的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突破,最为显著的就是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重大理论创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是对经济发展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

政府不再干预由企业自主、市场选择的事情,而是由企业和政府将企业的各类信息提供给市场,由市场作出选择,选择是否与企业做生意,是否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从而由市场决定资源或增或减地配置于不同的企业。这在《条例》的一些制度安排中都有所体现。比如《条例》建立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不再事先审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由市场来评判企业。

四个特点

一是强化信用约束措施。《条例》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这是《条例》最鲜明的特点。

二是体现部门联动响应。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各部门要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条例》设定了企业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义务,政府部门不对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四是推动形成社会共治。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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