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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7-09-12 10:40:13 点击率: 2442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要求,现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制定依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我市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全市商事主体总量从2013年底的105万户增至2016年底的154万户,其中企业63万多户,商事主体有所增长,但增幅不明显。商事主体注册登记规定多、流程及所需材料复杂、系统滞后成为制约我市商事主体登记的主要因素。为解决我市“核名难”“登记难”的困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意见》,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我市鼓励投资创业、服务重点企业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做强做大,营造更加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对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巩固和深化商事登记改革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二、《意见》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意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工商办字〔2012〕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共十二条。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商事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自主申报方式;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条涉及对特殊行业、重点项目、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行业或企业类别的帮扶举措;第八条简化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手续;第九条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体现登记方式的改进;第十一条优先支持南沙自贸区发展;第十二条针对自主申报事项提出了后续监管规定。

四、《意见》有何创新举措?

《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吸收近年来的理论和实践成果,提出了一系列既有针对性、又具可操作性的创新措施:

一是简化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手续。开展注册资本登记改革,强化企业和社会的信用意识。按照程序简便、条件适当的原则,方便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登记服务,提高登记效率。将企业名称核准改为企业自主申报,实现企业名称信息化、智能化比对判断代替人工审核,大幅提高企业自主申报名称的通过率;逐步推进实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及负面清单的做法,简化和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释放更多场地资源,降低商事主体经营场所成本;实行经营范围自主申报,允许商事主体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经营范围,营造我市更为个性化的特色投资创业环境;推行商事主体设立的“容缺登记”,提升商事主体准入增量发展,变“特事特办”为常态服务,打造商事主体设立登记“高速绿色通道”。

二是完善协同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明确指引、快速办理各种手续,助推企业改制上市融资;规划实现商务和工商部门在商务和工商部门建立专门的审批平台、实现数据互通,极大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的便利性;对于申请从事涉及前置审批项目中金融类经营范围的,工商部门在获取金融部门通过数据管理平台推送的相关许可信息后,即可予以受理登记,以最快速流程完成审批,助力企业快速落地。

三是激发市场活力大力支持创业。积极支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型业态发展;服务省市重要平台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大力发展优势龙头企业;简化企业改制登记手续,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改制发展壮大;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四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登记服务创新。工商部门重构注册登记系统,基于现行互联网、数字证书和大数据等技术,积极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流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搭建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归档全流程商事登记注册新模式,大幅提升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效率。

五是全力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推进南沙自贸区对标国际先进营商规则,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体制机制创新优势,在推动商事登记深层次改革方面先行先试。

五、《意见》实施有何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由市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商事登记改革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推动各项措施有效落实。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工商登记部门落实在编人员。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利用商事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对我市商事主体准入统计、监测,跟踪《意见》实施情况。四是加强宣传培训,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业务人员等加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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