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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四项重点内容 国发[2018]35号

——更新时间:2018-11-01 02:45:03 点击率: 4461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通知》明确了改革的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改革方式。

  纳入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中:

  取消审批的有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等2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改为备案的有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1项,市场主体报送备案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实行告知承诺的有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等19项,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

  优化准入服务的有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80余项,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二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

  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构建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

  四是要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进一步完善全国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地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具体措施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10-16     


      相关阅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发[20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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